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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铜表法》内容介绍《十二铜表法》的意义是什么?

时间:2019-01-21 16:18:28编辑:吉邦


二、如被告托辞不去或企图逃避,原告有权拘捕之。

三、如被告因疾病或年老不能出庭,原告应提供交通工具,但除自愿外,不必用有篷盖的车辆。

四、如诉讼当事人为富有者,则担保其按时出庭的保证人,应为具有同等财力的人;如为贫民,则任何人都可充任。

五、如当事人双方能自行和解的,则讼争即认为解决。

六、如当事人不能和解,则双方应于午前到广场或会议厅进行诉讼,由长官(magistratus)审理。

七、诉讼当事人一方过了午时仍不到庭的,长官应即判到庭的一方胜诉。

八、日落为诉讼程序休止的时限。

九、保证人应担保诉讼当事人于受审时按时出庭。

第二表 审理

一、诉讼标的在一千阿斯(As,罗马铜币名,约金衡制一磅)以上的,交誓金500阿斯。标的不满一千阿斯的,交誓金50阿斯,关于自由身份之诉,不论此人家产的多少,一律交50阿斯。

二、审理之日,如遇承审员( Jndex)、仲裁员或诉讼当事人患重病,或者审判涉及外国人(hoste)……,则应延期审讯。

三、人证无法到场的,召唤者应每三日在证人的门前高声呼唤。

四、即使是盗窃案件,亦可进行和解。

第三表 执行

一、对于自己承认或经判决的债务,有三十日的法定宽限期。

二、期满,债务人不还债的,债权人得拘捕之,押其到长官前,申请执行。

三、此时如债务人仍不清偿,又无人为其担保,则债权人得将其押至家中拘留,系以皮带或脚镣拴住,但(镣铐)重量最多为十五磅,愿减轻者听便。

四、债务人在拘禁期间,得自备伙食,如无力自备,则债权人应每日供给谷物粉一磅,愿多给者听便。

五、债权人得拘禁债务人六十日。在此期内,债务人仍可谋求和解;如不获和解,则债权人应连续在三个集市日将债务人牵至广场,并高声宣布所判定的金额。

六、在第三次牵债务人至广场后,如仍无人代为清偿或保证,债权人得将债务人卖于台伯河( Tiber)外的外国或杀死之。

七、如债权人有数人时,得分割债务人的肢体进行分配,纵未按债额比例切块,亦不以为罪。

八、对叛徒的追诉,永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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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表 家长权

一、对畸形怪状的婴儿,应即杀之。

二、家属终身在家长权的支配下。家长得监察之、殴打之、使作苦役,甚至出卖之或杀死之;纵使子孙担任了国家高级公职的亦同。

三、家长如三次出卖其子的,该子即脱离家长权而获得解放。

四、夫得向妻索回钥匙,令其随带自身物件,将其逐出。

五、婴儿自父死后十个月内出生的,推定其为婚生子女。

第五表 继承和监护

一、除维斯塔( Vesta)贞女外,妇女终身受监护。

二、在族亲( agnatio)监护下的妇女,其所有要式移转物( res mancipi)不适用时效的规定;但妇女转让其物时,曾取得监护人同意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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