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1-05 20:00:00编辑:祜栋
这些军法,虽然由于各诸侯国的情况不尽相同,实行的程度也不尽一致,但基本的精神都是根据官兵在战争中的表现和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罚。当时,实行得比较彻底,规定也比较具体的是秦国,而且在商鞅变法时就全面推行了这种制度。
据出土的秦简《军爵律》和《商子》等文献可以看到赏罚的具体规定。如:士兵个人,在战争中杀敌一人者,免除其全家徭役和赋税;士兵个人斩杀敌军官一名,并取得其首级者,授爵一级,赐田一顷,宅九亩和赏给一个农奴(庶子);大部队作战,在攻城战斗中斩首八千以上,野战中斩首二千以上,均评为“满功”,部队内各级军官都升一级,其中功大者可升三级;士兵五人一伍,其中一人逃跑,余下四人处以二年以上徒刑;畏死不前,临阵脱逃者,处以死刑,在千人大会上车裂等等。
此外,春秋末期的大军事家孙武,在其所著的《孙子》兵法一书中,也把军法列为进行战争的五大要素之一。写着:“故经之以五事,校之以计而索其情:一曰道,二曰天,三曰地,四曰将,五曰法”。显然,当时的军法已经成为军队建设和进行战争的重要内容。
但是,也有的认为军法形成的时间还要早。据《周礼·夏官》记载:“国有大事,则帅国子而致天大子,惟所用之。若有甲兵之事,则授之车甲,合某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从这段文字看,显然早已存在军法。另据《司马法》记载说:虞舜时代的作战命令,是劝告式的,希望民军体念君王的困难,自动应命为国效力。
夏代的作战命令是强迫式的,在组成的军队中下达,希望民军完成君王所考虑的任务,商代的作战命令也是强迫式的,在军队列阵处下达,以统一全体的意志,共同对敌作战。周代的作战命令也是强迫式的,在和敌人将要交锋时才下达,用以激励士气,鼓舞斗志。“有虞氏戒于国中,欲民体其命也。夏后氏誓于军中,欲民先成其虑也。殷誓于军门之外,欲民先意以待事也。周将交刃而誓之,以致民志也”。
我们从这些记载中可以看出,军法的形成正和其它事物一样,有一个形成和充实的过程,那么,到底形成于春秋、战国之交?还是夏朝之初?还需要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