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30 20:00:00编辑:勇阳
中国古代的法律历经了至少3000年的发展,有着独立发展、脉络清晰而自成体系的传统,每个朝代的统治者出于争夺政治上正统地位的考虑,一般在开国之初总要制定律典来安定人心,稳定政治局势。在我国漫长的封建社会历史长河中,少数民族政权的立法活动出现过两次高潮。
第一次高潮在魏晋南北朝时期。东汉末年,曹魏于229年公布了《新律》,这部律典有多个创新,开创了这一时期的法制改革之风。此后的晋朝也颁行了“新律”,在西晋以后的岁月里,与南北分治的形势相一致,法律也分为南北两支。
南方的法律承袭晋律,而北方的法律改革却相当频繁,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和北周的统治者都积极推行汉化政策,重视修律。这些政权是由少数民族建立的,他们在制定法律方面,力求比南朝的法律更符合儒家礼教的要求。北魏政权在汉族世家大族的帮助下曾进行过5次大规模的立法,所制定的法律完全承袭中原王朝法律的传统。北朝分裂后,北齐和北周都颁行了法律。
第二次高潮是辽、夏、金时期。辽、夏、金三个少数民族政权都创制了自己的法典。其中辽、金两个王朝都曾在吸取唐宋律令的基础上编制了《重熙新定条例》《皇统新制》《明昌律义》《泰和律义》等成文法,但这些用汉文编纂的律令都没有留传下来。西夏的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和《贞观玉镜》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而且,被流传了下来。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20世纪初俄国的科兹洛夫在我国内蒙古黑水城遗址发掘时,出土的大批西夏文献中的一部分。这部法典是已发现的西夏王朝最早的律令文献,是我国历史上少数民族政权所修律书中唯一幸存下来的一部,也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编纂和颁行的王朝综合法典。它是西夏法律制度最集中、最重要的体现,反映了西夏王朝重视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制度的水平。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是我国党项羌族政权在汉族先进文化的影响和浸润下进行创建的典型,在很大程度上参考了《唐律疏义》和《宋刑疏》。此法典成书于仁宗李仁孝统治时期。《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颁律表》中说明了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缘由:“奉天显道耀武宣文神谋睿智制义去邪惇睦懿恭皇帝,敬承祖功,袭秉古德,欲全先圣灵略,用正大法文义。故而臣等共议论计,比较旧新律令,见有不明疑碍,顺众民而取长义,一共成为二十卷,奉敕名号《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印面雕毕,敬献陛下。依敕所准,传行天下,着依此新律令而行。”说明了这部法典是在上承旧法、下顺民意的基础上制定的。
此律令共20卷,西夏文木刻本,蝴蝶装(黑水城发现的西夏文献中也有《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西夏文卷子装写本)。全部律令现存有150门,1463条。其中涉及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内容,其中刑法占主体位置,包括了我国古代封建刑法所具备的主要内容,全面反映了西夏社会的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的情况,是我们现在研究西夏历史文化弥足珍贵的资料。
西夏的法律制度,在汉文史籍中还没有见到具体的记载,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发现汉文的西夏律令传世。不过《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的《颁律表》中说,这部法律是西夏仁宗在承袭和比较以前颁行的法律的基础上而修成的新法,说明西夏在制定《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之前,就已经有颁行的法典存在。
据记载,《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还应有汉文译本颁行于世,遗憾的是至今还未发现。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的史金波、聂鸿音、白滨三位先生经过不懈努力,已将原西夏文本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翻译并整理成汉文本《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由法律出版社于2000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