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8-10-17 11:01:43编辑:郁杰
秦统一后,各国原有地区实行的土地制度各不相同,但毫无疑问,没有哪国的土地制度比秦国的更优越。因此,始皇下令“使黔首自实田”不是要变更秦国的土地制度,而是允许百姓自主开垦荒地,只要按照规定到政府办理登记并交纳赋税就可以了。
这时的秦王朝,土地是国家所有的,但实际的使用权却是掌握在农民手中,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国家才会宣布收回,剥夺农民的使用权。国家对土地的拥有只是主权性质的拥有,只有那些无主的荒地、山泽是属于国家直接控制的。农民有了对土地的使用权,大大提高了生产积极性,大片的荒地被开垦,进一步增强了秦国的经济实力。
但是,这一制度有它固有的弊端。秦朝仅仅存在了十五年,这一弊端还来不及显现秦王朝就灭亡了。之后的历代王朝,都采用了和秦国类似的土地政策——土地国有,使用权归耕种者。这样只要国家不出台法令禁止土地买卖,就会不断出现土地买卖现象,土地的兼并也就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痼疾。
历朝历代,土地制度都是与户籍制度紧密相联的,秦朝也不例外,在推行“使黔首自实田”的同时,秦帝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户籍制度。
我国户籍制度形成得很早,周宣王时期实行的“料民于太原”就是一次明确的户口调查。关于秦国户籍制度的最早记载是秦献公十年的“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一个单位,编造户籍进行管理。孝公时商鞅变法,“令民为什伍”,“五家为伍,十家为什”,凡是秦国居民,生了小孩要登记,死亡人口则要报告除名。官吏要经常查户口,以防隐瞒,凡是在册的人,都要向国家履行一系列的义务,包括缴纳赋税,服兵役,联合“伍”检举捉拿不法之徒。
在推行“令民为什伍”的同时,商鞅还推行了连坐法,以防止人们相互隐瞒。“令民为什伍”和连坐法之所以能够施行,除了秦孝公的全力支持外,还因为商鞅采取的是“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即只要服从国家法令,就有足够的耕地和奖赏,就可以获得利益;而不服从者不仅不会得到任何好处,还会受到暴力惩罚。在服从获益、不服从受罚的情况下,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前者,这是商鞅变法能成功的最重要原因之一。它给人好、坏两种选择,只要大部分人接受好的,他的变法就较容易取得成功,这种智慧值得后来的改革者学习借鉴。
商鞅的户籍制度奠定了秦国户籍制度的基础。秦王嬴政时期,户籍制度变得更加完备。秦王政十六年,“初令男子书年”,即在户口册上记录男子的年龄,这使国家更进一步掌握了人口的年龄状况,便于徭役和兵役的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