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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法律严格吗?秦律有哪些刑罚?

时间:2018-10-17 11:28:29编辑:弘鸿


秦朝的法律详尽,对具体案件的审理,必须要经过一定的司法程序。例如,秦律规定,诉讼可以由当事人发起,这种方式称为“劾”。但一般情况下诉讼都是由基层小吏代理,将情况上报县官,这种方式被称为公诉。此外,官府还规定了案件的受理范围。例如,秦法规定,被贼人所伤、被他人盗窃等案件属于“公室告”,而那些儿子偷家里财产、父母伤儿女和所属奴婢等案件属于“非公室告”。官府只受理那些公室告,非公室告不予受理。

为了确保案件的审理能反映实情,秦律规定,获取犯人的口供时,最好不要对犯人动刑,而要智取,这样获得的口供真实性才高。同时,秦人也非常重视对案发现场的勘查与研究,执法官常常亲临现场,记录案件的详情及现场状况。从现存秦简中看,当时的记录还是很详细的,包括受害人的服饰、外貌特征、受伤部位,作案人的残留物品以及周围人的旁证,等等。

如果被告对判决不服,可由本人或其他人提出复审。此时,法院必须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和判决。一般情况下,秦国实现三审终审制,即只有两次复审机会,此后不得再次申诉。

秦律以严苛的连坐制度而闻名,但秦国的连坐不适用于百姓,一般官员也会受到百姓的监督,成为连坐的对象。低级官员也要相互监督。这样,秦律就起到了鼓励和强迫他人检举揭发的作用,那些隐瞒不报的人会受到和犯罪者一样的处罚。大多情况下,秦人严格遵守法令来判案,“事皆决于法”。嬴政一生中从未下过大赦天下的命令,因此秦朝的囚徒数量惊人,所以才有“天下苦秦久矣”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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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代的司法系统中,从廷尉到亭长,各级各部门都有不同的职责,分工较为明确。基层的亭长、啬夫等,有处理一般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的权力,有抓捕犯人和向上级移交的权力,但没有审判权,只能调节和进行最基本的处罚。从县级开始,各级司法部门开始有了审判权,县令有审判权,从一般的刑罚到死刑,县令都可以判决。

但死刑案件必须上报郡里,郡里批复后再上报廷尉,经廷尉的同意后才可执行死刑。县里的重大案件和各个死刑案件,一般都由县令直接负责办理,以力求公平公正。郡守和县令的司法权力相仿,在判处死刑后也要上报,廷尉批复后方可执行。郡中如有重大案件,如杀人越货等,郡守要对从追捕到最后判决全程进行处理,并上报廷尉。

秦朝建立的这种三级审理制度和允许上诉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公正性和量刑的合理性。这种做法被后来的历代王朝所模仿,奠定了我国司法审理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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